物业监控室管理制度
第一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应高度集中精力监控、监护现场情况。
第二条无线电对讲机要24小时处理工作状态,以保证与保安科及备勤室的正常联络。
第三条值班人员应自行保管录像带,对指定部位进行监视录像,下班后将录像带交给接班人员,并做好交接记录。
第四条无论是火灾报警还是盗窃报警,都必须待现场处理完毕,弄清原因并做好记录后,方可控制屏复位。
第五条监控室内严禁烟火,不准放易燃易爆品。
第六条不得在监控室内就餐。
第七条进入室内要更换拖鞋,穿工作服。
第八条交接班时必须将工作台、地面进行擦拭、吸尘,保持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。
第九条当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(病、事假)不能上岗,应提前书面报告,并经保安部批准后,方可与他人调换。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,应有专人接替后方可离开,否则出现问题由当班值班人承担一切责任。
第十条当班人员到该下班时间后,如接班人员未到时不得离岗,否则出现问题由当班值班人员负责。
第十一条夜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监控室,如需要离开时(上洗手间),应先用对讲机通知该楼面当值保安员,方能离开。如有违反,予以轻度过失处理。
第十二条除了综合管理部有关人员,监控部人员及商场管理部人员(不含各楼面现场管理人员)以外,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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